濮阳市佳晟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河南华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9-27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902民初5806号
原告濮阳市佳晟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京开道与北二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泽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南泽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华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23号楼1单元60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8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濮阳市佳晟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华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濮阳市佳晟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濮阳市佳晟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华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6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姜雪梅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井梦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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