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大江旺业机电有限公司与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舟山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3-26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212民初3416号
原告:宁波大江旺业机电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796006968F)。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
法定代表人:娄逢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浙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舟山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900683115826A)。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
法定代表人:钱位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宁波市夕阳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宁波大江旺业机电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舟山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6日立案受理。2018年3月26日,原告宁波大江旺业机电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故本案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宁波大江旺业机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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