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展诚碗扣钢管租赁站与仪征市交通工程处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筑设备纠纷

执行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5-07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05民初1745号
原告: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展诚碗扣钢管租赁站,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
经营者:**,系该租赁站业主。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仪征市交通工程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仪征市。
法定代表人:沈慧,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展诚碗扣钢管租赁站与被告仪征市交通工程处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3日立案。原告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展诚碗扣钢管租赁站于2018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展诚碗扣钢管租赁站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展诚碗扣钢管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2866元,减半收取1433元,由原告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展诚碗扣钢管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万玉明

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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