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002民初1184号
原告:扬州润昊桥梁预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广陵区。
法定代表人:练文明,经理。
被告:仪征市交通工程处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仪征市。
法定代表人:***信,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扬州润昊桥梁预制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仪征市交通工程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扬州润昊桥梁预制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润昊桥梁预制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0元,减半收取270元,由原告扬州润昊桥梁预制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冯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