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91仪征市交通工程处有限公司与***、周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执行法院: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6-14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苏1081民初2591号
原告:仪征市交通工程处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邗江区江阳西路**绿地新都会****。
法定代表人:***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毅,北京市盈科(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翔,北京市盈科(扬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2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
被告:周保,男,195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
原告仪征市交通工程处有限公司与被告***、周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毅、董翔,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仪征市交通工程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及该款自2019年4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的逾期利息。
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2、判令被告周保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18年11月1日,被告***向江苏尚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榉公司)借款100万元,被告周保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后尚榉公司被吸收合并入原告。原告多次催促两被告还款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对借款事实、对原告起诉金额和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均无异议。
被告周保在答辩期内未提交答辩意见,在举证期限内亦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1日,尚榉公司转账***100万元。同日,被告***为借款人、被告周保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共同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被告***已收到原告借款100万元(借款汇入***账户),两被告承诺于2019年3月31日前归还,若逾期还款按日万分之五支付利息等。后尚榉公司和原告吸收合并,2019年1月17日,被吸收的尚榉公司注销登记。
上述事实,有原告与被告***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借条、转账凭证,公司工商登记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对上述事实与证据均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本案中,原告承继尚榉公司对两被告享有的债权。本案借款期限已届满,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息、被告周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逾期年利率为18%,符合借款约定,亦未超过法律保护的利率限额,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周保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被告***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仪征市交通工程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及该款自2019年4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的逾期利息;
二、被告周保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周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936元,依法减半收取6968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1968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被告周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周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丽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周婷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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