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鼎鑫电力有限公司乐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乐平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6-03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赣0281执1116号
申请执行人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579120289。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92年3月10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江西省鼎鑫电力有限公司乐平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281097142215Y。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方丽春,江西博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西省鼎鑫电力有限公司,地址:南昌市东湖区福州路28号奥林匹克大厦2栋1单元16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5638363622。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7年12月12日立案执行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西省鼎鑫电力有限公司乐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江西省鼎鑫电力有限公司于十日内支付申请人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贷款137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734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2341元由被执行人江西鼎鑫电力有限公司承担。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以及财产报告令,要求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并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未依法向本院申报财产。经查询被执行人工商登记、车辆、房产,发现被执行人现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职权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要求其限期提供财产线索或被执行人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在限期内提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赣0281执111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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