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浩博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7-17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1321执恢310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居民。
被执行人山东浩博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综合保税区研发中心1号楼6层。组织机构代码75445826-1。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浩博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沂南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沂南民初字第862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07月11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沂南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沂南民初字第86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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