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山东浩博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6-02-16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1321执320号
申请执行人徐某某,男,197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山东浩博水利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浩博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或线索,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2016)鲁1321民初12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恢复执行能力后,持本裁定书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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