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浩博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与山东浩博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姜言儒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09-10-14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昌商初字第1250号
原告金瑞照。
被告山东浩博水利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瑞照与被告山东浩博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姜言儒建设工程施工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OO九年十月十二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山东浩博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姜言儒银行存款2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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