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四川世纪互通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5-06-02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1748号
原告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航头镇航头路XXX-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
被告四川世纪互通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世纪互通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依法享有行使和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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