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沣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河南稳步鞋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3-10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1722执恢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沣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开发区长江路东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副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稳步鞋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河南沣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稳步鞋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河南稳步鞋业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河南稳步鞋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蔡县支行17×××35账户内存款75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耿贺年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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