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沣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商丘地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4-12-27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豫法民一终字第2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商丘地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民主东路南侧188号。
法定代表人:**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天翔鲲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鹏,河南天翔鲲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沣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开发区长江路东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商丘地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泰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南沣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沣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沣禾公司于2014年5月13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解除沣禾公司与地泰公司于2013年5月12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判令地泰公司支付沣禾公司工程款350万元;3、诉讼费由地泰公司承担。原审法院于2014年8月6日作出(2014)商民一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地泰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4年10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合议庭,于2014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地泰公司法定代表人**栋、委托代理人***、徐鹏,沣禾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地泰公司支付沣禾公司工程款350万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商民一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商丘地泰置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上诉费348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司胜利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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