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安颖潇、江苏省古典建筑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安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8-03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1执第59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
负责人:吴国元,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泰宁,江苏天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园园,江苏天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省古典建筑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北京西路43-7号。
法定代表人:赵继,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3年9月12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建邺区,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7年4月13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现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被执行人:***,女,1985年3月19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现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式东,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女,1956年10月9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现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与江苏省古典建筑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典公司)、**、***、***信用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作出(2015)宁商外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一、古典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浦发银行偿还贷款本金18280775.45元及自2015年7月2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计算方式以案涉编号为93132014280159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案涉编号为93132014280159-1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之补充合同》约定为准);二、古典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浦发银行信用证垫款17987186.42元及自2015年8月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垫款利息(计算方式以案涉编号为93172014280001的《开立信用证协议书》约定为准);三、古典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浦发银行律师费190625元;四、如浦发银行未能就上述第一、二、三项债权如数得偿,其有权就该债权未得清偿部分,以对**、***所有的位于南京市东门街42-4××号的房产(宁房他证下字第××号房屋他项权证)、对***所有的位于南京市中山南路800号104室、110室的房产(宁房他证秦字第××号房屋他项权证)依法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分别在2105万元和1535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五、**、***、***在承担上述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就其实际承担责任部分向古典公司追偿。本案案件受理费232503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237503元,由古典公司、**、***、***共同负担。上述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应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按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地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均未主动履行义务。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南京市中山南路800号104室、110室的不动产,所得拍卖款1906万元。上述不动产的第二顺位抵押权人***、被执行人***的债权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宁支行(以下简称浙商银行)向本院申请参与分配。拍卖款在扣除评估费113000元、过户税费799757.57元、诉讼费237503元、执行费47023元后,可分配金额为17824058.43元。2018年2月5日,本院依法作出执行财产分配方案,各债权人受偿的顺序和金额为:1.浦发银行:1535万元;2.***:2474058.43元;3.浙商银行:0元。分配方案送达后,被执行人***对***的抵押权提出异议,本院于2018年4月3日立案受理了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现仍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提存争议款项2474058.43元,其他款项已分配完毕,申请执行人浦发银行已实际清偿1535万元。
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南京市东门街42-4××号的不动产已由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启动处置程序,本案需待该院处置完毕后再依法清偿。2018年8月2日,申请执行人浦发银行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需等待另案处置结果,申请执行人浦发银行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苏01执第59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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