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古典建筑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纠纷

执行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6-11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124民初157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8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潜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省古典建筑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赵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禾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苏省古典建筑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0日作出(2018)皖0124民初157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省古典建筑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南京大光路支行55×××账户上的存款100万元,期限为一年;查封担保人**、***以其共同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庐江县庐城镇文昌路170号三元村民组3﹟幢1层101室房屋一套(房地权证:庐字×××号),期限为一年。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18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省古典建筑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南京大光路支行55×××账户上的存款100万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担保人**、***共同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庐江县庐城镇文昌路170号三元村民组3﹟幢1层101室房屋的查封(房地权证:庐字第×××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炳
人民陪审员*芳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章玉婷
序号案件名称案件编号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