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江苏省古典建筑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5-18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苏01民终110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古典建筑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北京西路43-7号。
法定代表人:赵继,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朝晖,江苏天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碧珍,江苏天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震,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扬,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省古典建筑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典园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6)苏0106民初20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2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古典园林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朝晖、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古典园林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承担。事实及理由:一、一审认定“2014年6月11日,古典园林公司向**出具《担保承诺函》一份”,系认定事实错误。1.关于公章,鉴定机构认为案涉《担保承诺函》上的公章盖印模糊,无法准确反映盖印物特征,不具备比对条件,也即鉴定机构的意见是认为案涉《担保承诺函》上公章是不真实的。2.关于赵继个人印鉴章,鉴定机构的意见仅是案涉《担保承诺函》上赵继的印鉴与陈彩琴案中《担保承诺函》上赵继的印鉴是同一印章盖印形成,但古典园林公司对陈彩琴案中《担保承诺函》的真实性、合法性也持有异议,一审法院以此作为比对,得出的结论必然是错误的。案涉《担保承诺函》涉及到为1600万元债务提供担保,其上只有法定代表人赵继的个人印鉴章,没有赵继手书签字,不符合常理和交易习惯。二、**应知道安江在《担保承诺函》上加盖古典园林公司公章和赵继印章系越权行为,不构成善意。1.**申请证人证明是安江在案涉《担保承诺函》上加盖了古典园林公司公章和赵继印章,而古典园林公司提交的安江询问笔录中,安江对此并不认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应就案涉《担保承诺函》来源的合法性进一步举证。2.即使是安江加盖的古典园林公司公章和赵继印章,但安江既不是古典园林公司法定代表人,也不是印章管理人,无权加盖公司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3.安江是古典园林公司的董事,又是主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由安江在《担保承诺函》上加盖古典园林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实质上是由安江代表古典园林公司为其担任法定代表人公司的债务提供担保。**应当对安江的该行为是否越权尽到谨慎审查义务,其未对安江有无取得公司授权、担保有无经过公司决议等事项进行审查,不构成善意。三、**违反法律规定收取了高额利息,若认定担保有效,应将超过法律保护范围的利息予以扣减。经计算,**收取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合计为48万元,应从保证范围内扣减。四、若认定担保有效,也应当判决古典园林公司在主债务人破产程序终结后再偿付剩余的借款本息(扣除破产中已受偿的部分),否则易使**双重受偿。五、**向经纬房地产公司主张债权时所发生的95800元受理费、保全费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不应由古典园林公司承担。
**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一、案涉《担保承诺函》上公章因为检材自身原因无法鉴定,应认定古典园林公司就其提出的《担保承诺函》不真实的抗辩未能举证。(2017)文鉴字第490号司法鉴定书认定了陈彩琴案件中《担保承诺函》的真实性以及陈彩琴案中《担保承诺函》上的赵继印章与案涉《担保承诺函》上的赵继印章一致,一审判决认定案涉《担保承诺函》是真实的,并无不当。二、结合本案东南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和陈彩琴案件的司法鉴定结论,古典园林公司存在两枚法定代表人印鉴章,但是其在一审庭审中当庭虚假陈述只有一枚赵继印章,并且申请司法鉴定,是在故意拖延时间。三、案涉《担保承诺函》中明确载明了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95800元受理费、保全费属于担保范围,理应由古典园林公司承担。四、本案系连带责任担保,根据担保法及司法解释,**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并不影响其向连带保证人主张受偿。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古典园林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15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12月12日起至2014年12月18日止以1600万元为基数,2014年12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15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标准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958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古典园林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6月10日、11日,**分别给付江苏经纬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纬房地产公司)本票各一张,金额分别为1000万元、600万元,两张本票收款人均记载为经纬房地产公司,经纬房地产公司在收到本票当日向**出具收据说明收到借款1000万元、600万元。2014年6月11日,经纬房地产公司向**出具借条,内容为:“今借**人民币1600万元整,借款期三个月,利息按月息3.5%计息,到期本息一并归还”。借款期限届满后,经纬房地产公司未能归还借款本金,仅归还截至2014年12月11日的借款利息。2014年12月19日,经纬房地产公司又归还了450万元本金,余下1150万元及利息未能给付,**遂将经纬房地产公司诉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该院于2015年3月30日判决经纬房地产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15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12月12日起至2014年12月18日止以1600万元为基数,2014年12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标准计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95800元。上述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6月1日,因经纬房地产公司资不抵债,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了对其的破产申请。
一审另查明,2014年6月11日,古典园林公司向**出具《担保承诺函》一份,载明:经纬房地产公司向**2014年6月10日借款1000万元整,2014年6月11日借款600万元整,用于归还银行贷款,约定月息百分之三点五给**,归还期为2014年9月10日1000万元整,2014年9月11日600万元整。承诺人自愿为上述债务向**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承诺人对此借款用途以及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均已知晓。担保人承诺:借款人如不能履行债务,担保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担保人的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借款利息、律师费、公证费,诉讼费等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担保期为债务到期起2年。该《担保承诺函》上同时加盖古典园林公司的公章以及法定代表人赵继的个人印鉴。一审审理中,古典园林公司对《担保承诺函》的真实性提出异议,申请对《担保承诺函》上古典园林公司的公章、赵继个人印鉴的真实性以及形成时间进行鉴定,一审法院委托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对上述申请内容进行鉴定,该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认为,《担保承诺函》上“赵继”的印文与送检样本即古典园林公司在南京银行存款账户印鉴卡上留存的“赵继”印文不是同一印章盖印形成;由于送检材料自身条件所限,不能鉴定《担保承诺函》上印文“江苏省古典建筑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送检样本印文“江苏省古典建筑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是否为同一印章盖印形成。另,在一审法院审理的陈彩琴诉古典园林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古典园林公司对陈彩琴持有的《担保承诺函》亦提出异议,一审法院委托南京师范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该案《担保承诺函》中古典园林公司公章、赵继个人印鉴与双方确认的样本(含本案的《担保承诺函》)上的印鉴是否具有同一性进行鉴定,该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认为,陈彩琴案的《担保承诺函》中使用的赵继个人印鉴与本案《担保承诺函》中赵继个人印鉴是同一印章所盖印形成,关于古典园林公司公章的同一性问题,认为本案《担保承诺函》上古典园林公司公章盖印较为模糊,存在盖印过程中印面平移形成的墨迹拖动,大部分文字笔画及边框线条边缘均不清晰,无法准确反映盖印物的特征,不具备比对条件。
一审还查明,经纬房地产公司向**借款及古典园林公司向**出具《担保承诺函》时,经纬房地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安江系古典园林公司的董事。
一审法院认为,**据以向古典园林公司主张连带保证责任的《担保承诺函》同时加盖有古典园林公司印文的公章以及古典园林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继的个人印鉴,虽然盖有古典园林公司印文的公章与古典园林公司公章的同一性因检材自身原因无法得出结论,但其上古典园林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继的个人印鉴与古典园林公司经营过程中使用的赵继个人印鉴一致,且古典园林公司亦无证据证明其上使用的古典园林公司公章系伪造,故可以认定《担保承诺函》系由古典园林公司出具,其对上面的内容知悉并认可。古典园林公司以其对《担保承诺函》的出具不知情为由否认《担保承诺函》的法律效力,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因经纬房地产公司未向**履行还款义务,故古典园林公司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偿还**借款本金1150万元和该款项截至其破产案件受理之日止的利息、以及**在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诉讼中支付的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95800元。**主张经纬房地产公司破产案件受理之后的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以及95800元费用的利息,缺乏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古典园林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1150万元和利息(自2014年12月12日起至2014年12月18日止以16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19日起至2015年6月1日止以115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标准计算)、以及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95800元;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96577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35600元,由古典园林公司负担(**已预交,古典园林公司在给付判决款项时一并支付**)。
二审中,围绕各自主张,古典园林公司与**均提交了新证据,本院依法组织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古典园林公司提交以下证据:
1.2018年1月8日聂朝晖律师会见安江的笔录,证明:案涉担保承诺函上古典园林公司的公章和赵继印章并非由安江加盖。
2.2007年11月30日至2013年9月6日期间古典园林公司章程、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定、董事会决议。证明:该期间古典园林公司章程中法定代表人以及董事长的职权范围没有变化,法定代表人才有权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安江是古典园林公司董事长,无权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即使案涉《担保承诺函》上的印章由安江加盖,其盖章行为也是无权行为。
3.2017年7月27日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证明:从2017年7月开始,古典园林公司股东变更为南京图瑞尔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安怡、姜新。
4.2018年3月15日古典园林公司起诉要求经纬房地产公司、江苏经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纬建设集团)返还抽逃的出资款起诉状。证明:因为安江是主债务人经纬房地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即便《担保承诺函》上的公章和赵继章是安江加盖,安江也没有为古典园林公司的利益考虑,盖章目的非善意。
5.(2016)苏0106民初11493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同类案件,法院判决保证人在经纬房地产公司破产案件终结后十日内偿还借款。
**提交以下证据:
1.古典园林公司、经纬房地产公司、经纬建设集团工商登记信息,(2017)苏民终1148号民事判决书,(2017)苏0104刑初242号刑事判决书。证明:古典园林公司、经纬房地产公司、经纬建设集团均由安江实际控制,三公司人员混同、财务混同,存在较多互相担保情形,案涉担保系古典园林公司真实意思表示。
2.(2015)秦红商初字第116号案件卷宗材料、南京先慧医药工程研究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慧医药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南京经纬景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纬景观公司)工商登记信息。证明:除古典园林公司外,安江还安排其实际控制的先慧医药公司、经纬景观公司为案涉债务提供担保,与一审中吴淑英和韦梅香的证人证言形成印证。
鉴于古典园林公司及**对对方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对真实性予以确认,依据前述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一、案涉借款发生时,前述各公司的股权结构及董事长或法定代表人任职情况为:1.古典园林公司的股东是经纬建设集团,董事长是安江,吴淑英是董事;2.经纬房地产公司的股东是经纬建设集团和先慧医药公司(经纬建设集团在先慧医药公司占股98%),董事长兼总经理是安江,吴淑英是董事;3.经纬建设集团的股东是安江、安颖潇(安江女儿),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是安江,吴淑英是监事。二、在南京图瑞尔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图瑞尔公司)、古典园林公司与经纬建设集团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案号(2017)苏民终1148号)中,经纬建设集团陈述,古典园林公司是经纬建设集团出现危机时维持数个关联公司经营的枢纽,同时也是安江掌控整个相关企业的核心,古典园林公司是经纬建设集团和安江控制的的子公司。三、(2017)苏0104刑初242号刑事判决书中认定经纬房地产公司与经纬建设集团系两块牌子一套人马,该刑事判决尚在二审中。四、**针对主债务提起诉讼时,曾一并要求先慧医药公司、经纬景观公司、吴淑英承担保证责任,后将该项诉请撤回。
本院另查明,在陈彩琴诉古典园林公司一案中,经鉴定,陈彩琴案中《担保承诺函》上的古典园林公章和赵继印章均是该公司对外使用的公章和赵继印章。本案《担保承诺函》上使用的赵继印章与陈彩琴案中《担保承诺函》上使用的赵继章系同一枚印章。对二审中双方争议的案涉《担保承诺函》的真实性问题,本院认为,虽然案涉《担保承诺函》上的公章因盖印模糊无法鉴定,但法定代表人印鉴章经鉴定系该公司对外使用的印鉴章,故本院对《担保承诺函》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二审中,**确认,经纬房地产公司按月息3.5%的标准偿还了截止到2014年12月11日的利息。古典园林公司主张如确认担保有效,要求将**收取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一并在2014年12月19日抵扣本金,**对此表示同意。
一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有相应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案涉《担保承诺函》是否系古典园林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对古典园林公司发生法律效力。2.在主债务人破产的情况下,如古典园林公司确系保证人,其应承担责任的顺序及范围应当如何认定。
本院认为,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述法律规定旨在确保担保行为符合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实质是全体股东的意思表示,既可以体现为已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形成书面决议,也可以体现为虽然没有经过书面决议,但通过行为人的身份、股东之间的控制或人身依附关系等事实,能够确认对外担保符合公司利益,公司同意担保的情形。就本案而言,本院认为,案涉《担保承诺函》虽未经股东会决议,但结合债务人、担保人、担保人的股东及其关联主体之间的关系,能够得出案涉担保系古典园林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古典园林公司同意担保这一结论,主要理由如下:1.案涉借款人是经纬房地产公司,担保人是古典园林公司,经纬建设集团是担保人的唯一股东,但其同时又是债务人的绝对控股股东,故本案实际是古典园林公司为其股东经纬建设集团控股的另一家公司债务提供担保,该担保符合古典园林公司以及其唯一股东经纬建设集团的利益。2.安江和其女儿安颖潇是经纬建设集团的股东,经纬建设集团旗下通过直接或间接控股方式成立古典园林公司、经纬房地产公司、先慧医药公司、经纬景观公司,安江在前述公司中或担任董事长或担任法定代表人或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实际上是整个关联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基于前述各公司密切的关联关系,由安江控制的包括经纬建设集团以及其他各关联公司之间互相提供担保,符合各公司自身利益,且事实上本案除古典园林公司以外,先慧医药公司、经纬景观公司也为案涉主债务提供了担保。综上可以认定,为经纬房地产公司的债务提供担保,符合古典园林公司唯一股东的利益,系古典园林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古典园林公司应承担保证责任。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首先,依据《担保承诺函》内容,古典园林公司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律师费、公证费、诉讼费等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起诉主债务人经纬房地产公司时支出的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95800元,包含在实现债权的费用中,一审判决该部分费用由古典园林公司承担,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本案古典园林公司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责任,其未能举证证明存在法定或约定的免责或延迟履行担保责任情形,虽然主债务人经纬房地产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但该事实本身不构成保证人拒绝或延迟承担保证责任的合法抗辩,古典园林公司要求在主债务人破产程序终结后再偿付剩余的借款本息,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对其该项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最后,鉴于二审中双方一致认可如担保有效,同意将**收取的超出法定利率上限的48万元利息一并在2014年12月19日抵扣本金,本院予以确认并据此改判。
综上,古典园林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基于当事人二审中的一致确认,本院予以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变更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6)苏0106民初205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古典园林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1102万元和利息(自2014年12月12日起至2014年12月18日止以16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19日起至2015年6月1日止以1102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标准计算,并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上限)、以及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95800元;
二、撤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6)苏0106民初205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6577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35600元,由古典园林公司负担133146元(**已预交,古典园林公司在给付判决款项时一并支付**),由**负担403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6577元,由古典园林公司负担92546元,由**负担403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晗庆
审判员  李 剑
审判员  张殿美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文艳
序号案件名称案件编号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