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平舆县华鼎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省垄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执行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5-15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豫1723民初904号
原告***,男,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委托代理人**,河南日月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舆县华鼎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盛慧洁,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河南日月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垄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河南日月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住平舆县。
被告***,男,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原告***诉被告平舆县华鼎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省垄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被告平舆县华鼎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河南省垄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5756.03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受雇于***在平舆县华鼎天下城从事外墙涂料工作。2017年3月29日下午,原告在施工中吊篮滑落,导致原告掉落摔伤。受伤后在平舆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9天,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原告所从事的工程由被告平舆县华鼎置业有限公司发包,被告河南省垄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河南省垄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外墙粉刷分包给被告***,被告***转包给被告***。被告***、***没有相应资质,四被告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平舆县华鼎置业有限公司辩称,原告与其没有法律关系,其不应当承担责任。
被告河南省垄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原告与其没有关系,与被告***、***没有关系,不应当承担责任。原告的损害应当有雇主承担责任。
被告***辩称,工程已经承包给被告***,***是雇主应当承担责任。被告对原告的受伤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过高,请求法院按照法律标准进行核对。原告在施工中不按照操作规范,不戴安全帽及安全绳,在吊篮钢丝绳长度不够的情况下强行施工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原告自身应当承担责任。被告给原告垫付的医疗费22000元,应当返还。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答辩。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犯公民的健康权依法应予以赔偿。原告受被告***雇佣在其承包的工地上干活,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在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受害人存在过错的,应减轻责任人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从事建筑工作本身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原告在工作中不戴安全帽与安全绳、在吊篮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依然进行施工,其自身未尽到完全的谨慎安全注意义务,其应承担部分责任。建筑行业自身存在危险性,被告***作为接受劳务方,应提供安全的工作条件、做好安全防范措施以及工地的安全管理,本案中被告工作条件、安全防范措施、安全管理存在缺陷,故应承担部分责任。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本院酌定原告承担40%的责任,被告***承担60%的责任。被告河南省垄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工程分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的被告***,被告***又分包给没有资质的***,被告河南省垄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请求被告平舆县华鼎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的各项损失数额本院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确认如下:医疗费20989.7元;护理费2090元(12719.18元÷365天×60);营养费1800元(20元×90天);住院伙食补助费570元;交通费1000元;原告请求手机损失5168元,没有证据证明与本次事故存在关系以及手机的价值,本院不予支持。误工费6272.47(12719.18元÷365天×180);鉴定费1900元,后续治疗费6000元;残疾赔偿金25438.36元,上述费用共计66060.53元。被告***应当赔偿39636.32元(66060.53元×60%);原告请求精神抚慰金6000元,请求过高,本院予以部分支持,考虑双方的过错以及当地的生活水平等,精神抚慰金本院酌定为3500元。原告住院期间,被告***支付的20989.7元,依法应当扣除,被告***应当赔偿原告22146.62元(39636.32+3500-20989.7)。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2146.62元;被告河南省垄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二帅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2元,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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