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港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国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

执行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7-09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3财保128号
申请人:北京港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工业开发区大东流2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600000717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国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8号北京国际会议中心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7855110H。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北京港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2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案号(2018)京仲案字第1460号],请求对被申请人国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在人民币2700万元范围内予以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北京港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担保。2018年7月9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港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国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下列银行账户:
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北京洛克时代支行,账号:×××;
2、开户行:中信银行广渠路支行,账号:×××;
3、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东单支行,账号:×××;
4、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亚运村支行洛克分理处,账号:×××;
5、开户行:深圳发展银行北京分行安华支行,账号:×××;
二、上述冻结财产限额为人民币二千七百万元。
案件申请费五千元,由北京港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