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阜市红星建筑工程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6-04-14
曲阜市红星建筑工程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5-04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921民初1219号
原告曲阜市红星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称红星建筑公司)。住所地济宁市曲阜天官第街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1694793953-1。
法定代表人***,红星建筑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柳鑫,山东创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新,山东创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农村居民。
第三人***,农村居民。
第三人刘国,农村居民。
原告红星建筑公司与被告***、第三人***、刘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红星建筑公司于2016年4月14申请撤回对被告以及第三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红星建筑公司的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允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红星建筑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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