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江西驿林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7-11-24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621民初4278号
原告:***,男,198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祥安徽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驿林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
法定代表人:冯建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83年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
原告刘**与被告江西驿林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严震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严震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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