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执行法院:

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7-12-20
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赣0402执472号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江西省万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执行***申请***、江西省万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0402民初639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被执行人***、江西省万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案款59781.0元,承担执行费796.0元。本院已执行元,尚有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江西省万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赣0402执47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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