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第三人江西省万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执行法院:

理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6-06-05

四川省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3222民初55号之一
原告***,男,生于1966年6月16日,现住四川省理县。
被告***,男,生于1980年10月8日,现住成都市锦江区。
被告***,女,生于1979年12月22日,现住成都市锦江区。
第三人江西省万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永丰街道裕丰大道24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第三人江西省万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平武以自愿与被告及第三人进行协商为由,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00.00元(减半收取),由***负担。
审判长*兰
审判员常惠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吉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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