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204民初1019号
原告:湖南鑫城沥青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跳马镇沙仙村这古冲组。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南东星园林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滨江北路789号富基滨江公园4栋14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南鑫城沥青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南东星园林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受理后,原告湖南鑫城沥青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鑫城沥青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鑫城沥青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92元,减半收取计996元,由原告湖南鑫城沥青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强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