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国视星光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执行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8-04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1324执1433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中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安徽山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徽国视星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泗县北二环消防大队东300米亚非影视城西面,组织机构代码:59426597X。
法定代表人:毕学农,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安徽亚非国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泗县城北二环消防大队东300米(赤山路东侧),组织机构代码:39437735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安徽中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国视星光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不履行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泗民二初字第0006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该判决书确定:安徽国视星光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安徽中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574.119163万元,案件受理费由安徽国视星光置业有限公司承担105640元。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向第三人安徽亚非国视置业有限公司发出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并依法在银行、工商、国土、房产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能发现相关的执行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轮候查封第三人安徽亚非国视置业有限公司房产,因其未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未予查封,现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5)泗民二初字第000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按照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义务。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院确认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认定没有异议。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6)皖1324执143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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