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河南同济路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4-26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822民初681号
原告:**,男,1991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巩义市。
委托代理人:侯敬梅,河南豫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同济路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贾会超,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河南豫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米梦洋,河南豫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军旗,男,196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郑州市。
委托代理人:***,河南豫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米梦洋,河南豫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被告河南同济路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为劳务合同纠纷案,本院于2018年3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博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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