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赤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

执行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8-12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pt”>行政裁定书

(2017)内0404行初50号

原告陕西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南二环东段***号*幢*****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某,陕西英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1,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武某,系赤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支队工作人员。

被告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所地,内蒙古呼和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常某,厅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2,*****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温某,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作人员。

原告陕西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赤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确认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陕西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后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陕西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赵文君

人民陪审员***

二0一七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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