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平市宏升矿业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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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院: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9-20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晋09执恢9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海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原平市宏升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忻中商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原平市宏升矿业有限公司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原平市宏升矿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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