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晋09执恢9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海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原平市宏升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忻中商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原平市宏升矿业有限公司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原平市宏升矿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