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衡飞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陕西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7-10-17
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803民初703号之三
原告:焦作市衡飞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中站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陕西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高海军,执行董事。
被告:***,男,1959年4月5日生,汉族,现住山西省晋城市城区。
被告:***,男,1973年10月10日生,汉族,现住陕西省紫阳县。
被告:***,男,1967年10月13日生,汉族,现住陕西省镇巴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市衡飞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焦作市衡飞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焦作市衡飞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件受理费14120元,减半收取706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焦作市衡飞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苗全
序号案件名称案件编号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