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t ; ” > < s p a n s t y l e = ” f o n t - f a m i l y : 宋 体 ” >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晋10民终199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4年5月21日出生,现住福建省。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京卫,山东科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玉红,山东科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南二环东段352号。法定代表人:高海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亮,陕西英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阳泉煤业集团晋南煤炭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翼城县翔翼东街北关货场。法定代表人:陈国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宁,阳泉煤业集团晋南煤炭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律事务部职员。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陕西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少华公司)、阳泉煤业集团晋南煤炭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晋南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法院(2017)晋1022民初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第一,一审法院以《主斜井掘进承包合同》和《主斜井工程劳务结算合同》两份证据中所加盖的公章未在公安机关登记备案等为由,从而认定上诉人***不能证明其与被上诉人少华公司所签合同真实、合法。第二,本案涉及工程分包,就本案建筑工程,被上诉人晋南公司对被上诉人少华公司的未付工程款,一审判决也未予查证。综上,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法院(2017)晋1022民初2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0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宋春红审判员陈丽芳审判员王永良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杨舒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