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陕西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阳泉煤业集团晋南煤炭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9-25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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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民终199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4年5月21日出生,现住福建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京卫,山东科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玉红,山东科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南二环东段352号。

法定代表人:高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亮,陕西英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阳泉煤业集团晋南煤炭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翼城县翔翼东街北关货场。

法定代表人:陈国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宁,阳泉煤业集团晋南煤炭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律事务部职员。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陕西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少华公司)、阳泉煤业集团晋南煤炭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晋南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法院(2017)晋1022民初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第一,一审法院以《主斜井掘进承包合同》和《主斜井工程劳务结算合同》两份证据中所加盖的公章未在公安机关登记备案等为由,从而认定上诉人***不能证明其与被上诉人少华公司所签合同真实、合法。第二,本案涉及工程分包,就本案建筑工程,被上诉人晋南公司对被上诉人少华公司的未付工程款,一审判决也未予查证。综上,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法院(2017)晋1022民初2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0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宋春红

陈丽芳

王永良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杨舒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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