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丰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

执行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8-23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桂0107民初5299号
起诉人:广西丰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址广西北流市城北二路2号城市时代7-1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诉讼委托代理人:***,广西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7年8月21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广西丰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支付718462.53元及其利息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12年经招投标,起诉人中标了田林县教育局发包的田林县2012年教育系统工程十二标段、一标段、三十标段,共计三个标段7个单体项目,并与该教育局分别签订了五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了便于工程管理,2013年1月7日起诉人与***签订了《施工项目管理协议书(内部使用)》,约定了上述工程标段7个单体项目由其承包施工等。
但***未在《建设施工合同》约定工期竣工,2014年1月项目工程停工。2014年5月4日,起诉人、***与第三人***签订了《关于田林县教育局项目启动清算的协议》,因清算过程中发生差旅费6709元,支付清算人黎欣清算费25000元。
2014年5月13日,起诉人、***、黎欣、田林县教育局四方签订了《汇总表》,确认了***完成工程量造价为1559474.4元,而起诉人实际支付其工程款2008548.44元,故其应退回多领的449074.04元。但***不退还,致起诉人也无法退还田林县教育局,2016年2月15日该教育局向田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人为此支付了一审二审的律师费分别为32000元、40000元,合计72000元,一、二审法院受理费以及执行费共计36481元,也当由其承担。
同时,***还应向起诉人支付开具工程款发票的税金81978元,起诉人代垫的人工费、材料费148432.5元,工程管理费49858.96元,建造师酬金58000元。
以上共计927528.50元,扣减***所付的履约保证金209065.97元,其应支付起诉人718462.53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起诉人与莫品安之纠纷因建设田林县2012年教育系统工程标段而引起,属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其工程地点在田林县,不属本院管辖范围,综上,起诉人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不符合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广西丰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艳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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