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广西丰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7-23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0105民初4461号
原告:广西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友谊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697608787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梦,广西锦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丰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流市城北二路**城市时代**房社会信用代码91450981697623688M。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西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丰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广西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诉讼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106元,减半收取8553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3553元,由原告广西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丘理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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