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广西防城港市天龙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广西丰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9-11-12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0603民初1383号
原告:***,男,1981年1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耀才,广西幸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防城港市天龙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防城镇防钦路三官坑宝龙大儒世家1幢19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3063585827G。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西丰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流市城北二路2号城市时代7-10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81697623688M。
法定代表人:***。
被告:防城港市防城区华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华石镇。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广西防城港市天龙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广西丰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防城港市防城区华石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潘**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广西防城港市天龙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广西丰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防城港市防城区华石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80元,减半收取计8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刘丹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施婷
书记员唐佳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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