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支行与山东正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山东阳谷胜辉电缆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6-15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鲁1521民初1046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支行。住所地:阳谷县运河东路***号。
负责人:**强,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行副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行主任。
被告:山东正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祥光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山东阳谷胜辉电缆厂,住所地:阳谷县定水镇李丙东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山东阳谷恒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闫楼镇三教寺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山东绿源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张秋镇孟楼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五:***,男,19***年4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阳谷县。
被告六:***,女,1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阳谷县。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支行与被告山东正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山东阳谷胜辉电缆厂、山东阳谷恒泰实业有限公司、山东绿源牧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山东正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山东阳谷胜辉电缆厂、山东阳谷恒泰实业有限公司、山东绿源牧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山东正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968646.1元及利息;2.被告山东阳谷胜辉电缆厂、山东阳谷恒泰实业有限公司、山东绿源牧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3.被告承担一切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23日,原告与被告山东正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199.34万元。合同约定每月21日付息,本金还款日为2017年6月22日。2016年6月23日,原告就上述借款合同与山东阳谷胜辉电缆厂、山东阳谷恒泰实业有限公司、山东绿源牧业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签订后,我行如约发放了贷款。贷款到期后,山东正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时偿还借款本息。后经多次催要,至今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山东正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山东阳谷胜辉电缆厂、山东绿源牧业有限公司、***、***未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经过审查予以确认以下事实:2016年6月23日,原告与被告山东正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199.34万元。借款期限自2016年6月23日至2017年6月22日。合同约定每月21日付息,年利率5.44%,并对逾期还款的罚息、复利进行了约定。2016年6月23日,原告就上述借款合同与山东阳谷胜辉电缆厂、山东阳谷恒泰实业有限公司、山东绿源牧业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起二年。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发放了贷款。贷款到期后,山东正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4753.90元,尚欠本金1968646.10元,利息结息至2017年9月21日。后经多次催要未果,原告诉至贵院,请求判如所请。在审理过程中,依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依法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了诉讼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被告山东正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予偿还。被告山东阳谷胜辉电缆厂、山东绿源牧业有限公司、***、***自愿为该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且未超过约定的保证期间,应依照担保法的规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后,依法享有向被告山东正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追偿的权利。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正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支行借款本金1968646.10元及利息(自2017年9月22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过付。
二、被告山东阳谷胜辉电缆厂、山东阳谷恒泰实业有限公司、山东绿源牧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三、被告山东阳谷胜辉电缆厂、山东阳谷恒泰实业有限公司、山东绿源牧业有限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后,依法享有向被告山东正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追偿的权利。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518元,减半收取计112***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6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序号案件名称案件编号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