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中原豫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芦溪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7-11-06

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赣0323民初954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5月29日生,住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
被告:中原豫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长庆路与黄河路交叉口东北角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06637441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8年5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
原告易凤萍与被告中原豫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易**于2017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该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易凤萍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7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63.5元,由原告易凤萍负担,予以免交。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六日
代书记员*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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