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润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广东强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0-23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1802民初5730号之一
原告:清远润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雄兴工业大道D区1号之二。
法定代表人:何渐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旷真(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旷真(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强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廉江市建设大道西3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清远润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强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自主处分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清远润城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601元、保全费5000元,合共1260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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