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广东强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廉江市建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1-26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605民初3678号
原告:***,男,1968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煜,广东宝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健萍,广东宝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强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廉江市建设大道西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81754517663X。
法定代表人:李建强。
被告:廉江市建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廉江市建设大道西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816664668512。
法定代表人:李国雄。
被告广东强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廉江市建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晓东,广东东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强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廉江市建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鸽,广东东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锦仙,男,1958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明杰,广东东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瑞鸿,广东东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李木启,男,196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艳萍,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慧怡,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广东强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强雄公司)、廉江市建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廉江公司)、李锦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后,根据李木启的申请,本院依法追加李木启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27日、2017年5月24日、2017年6月5日、2017年12月15日四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煜、刘健萍,被告强雄公司、廉江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晓东,被告李锦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明杰到庭参加了四次庭审。原告到庭参加了第一、二、三次庭审。第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雷艳萍到庭参加了一次庭审诉讼中,第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慧怡到庭参加了第二、三、四次庭审。被告强雄公司、廉江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鸽到庭参加了第二、三次庭审。诉讼中,本院根据原告和第三人的申请,依法委托司法鉴定。当事人在诉讼中共同申请庭外和解。鉴定和庭外和解期间依法不计入审理期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强雄公司、廉江公司、李锦仙支付工资款4250000元及以4250000元为基数从原告起诉之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予原告;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被告李锦仙借用廉江市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以下简称建安工程公司)与原告于2009年12月23日签订《分项工程(建筑)承包协议书》,双方约定由原告的施工班承包广东瑞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XX的工程。后建安工程公司变更企业名称为广东强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强雄公司”),《分项工程(建筑)承包协议书》中有关建安工程公司的权利义务由强雄公司享有和承担。被告强雄公司是廉江市建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建安房地产公司”)的股东之一,强雄公司、建安房地产公司、李锦仙先后多次向原告及原告指定账户支付涉案工程的款项,《分项工程(建筑)承包协议书》中实际履行主体是强雄公司、建安房地产公司、李锦仙。现工程已竣工,原被告双方确认,截止至2015年11月13日,被告尚欠原告工资款460万元整。被告仅支付了其中的35万元,剩余425万元,被告于2016年10月20日对剩余工资款作出还款计划,承诺从2016年11月30日起至2017年10月期间分5期还款,但截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仍未按约定偿还工资款。因此,三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工资款425万元及从原告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被告李锦仙辩称,被告确认尚欠原告工程款425万元,对原告的利息主张无异议。工程由李锦仙从广东强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处分包过来后,再由被告李锦仙将部分工程分包予原告,与被告广东强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廉江市建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关。李锦仙不知道广东强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廉江市建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的关系。李锦仙认为425万元的款项并非工资款,而是工程款。
被告强雄公司辩称,1.被告强雄公司与原告没有直接发生法律关系,没有签订任何合同。被告强雄公司支付予原告或原告指定账户的款项是受被告李锦仙的委托,将其在强雄公司应收的工程款部分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是一种受托付款关系,原告依照受托付款关系起诉强雄公司没有法律依据。2.强雄公司与李锦仙存在瑞安花园工程部分分包合同关系,强雄公司与李锦仙已结算完毕。强雄公司已按照双方的结算付清全部工程款,没有拖欠李锦仙的分包工程款。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针对强雄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廉江公司辩称,1.被告廉江公司与原告没有直接发生法律关系,没有签订任何合同。被告廉江公司支付予原告或原告指定账户的款项是受被告强雄公司的委托,代强雄公司付款予原告,是一种受托付款关系,原告依照受托付款关系起诉廉江公司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针对廉江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第三人李木启陈述意见,李锦仙拖欠第三人钢材款,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粤0106民初85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李锦仙需支付钢材款256万元及相应赔偿金,上诉期内双方和解不成,李锦仙上诉后,突然有多个法院轮候查封第三人首封李锦仙的房屋。第三人认为极有可能为李锦仙为达到稀释第三人的债权可实现份额,而涉嫌制造虚假诉讼,故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对本案的意见,1.被告李锦仙对原告诉讼请求予以确认,不要求强雄公司、廉江公司承担责任不符合常理。2.原告诉请的是工资款,第三人要求原告提供其垫资工资的相关依据。3.李锦仙主张工程款,希望法院查明原告与李锦仙的工程结算情况及工程费用、材料款、工资款的占比情况。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举证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有原件核对,被告李锦仙作为经手人对真实性予以确认,第三人虽有异议但没有举证推翻,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被告强雄公司提供的《瑞安花园住宅楼部分专业工程施工合同》和结算书,李锦仙确认为其签署,本院对该事实予以确认,对强雄公司的证明内容,本院综合分析认定。强雄公司提供的已付款汇总表及支付凭证,本院综合分析认定。第三人提供的微信记录不能显示谈话双方的身份,不能证明与本案的关联性,本院不予审查认定。本院出示的鉴定报告,被告虽有异议,但没有举证推翻,本院对其证据效力予以确认。
根据以上采信的证据和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
2009年12月23日,原告和被告李锦仙签订《分项工程(建筑)承包协议书》,合同抬头载明甲方为廉江市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乙方为***施工班,合同约定工程名称广东瑞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XX,工程范围为基础承台以上的土建、装饰装修的包工及轻型机具。合同抬头载明甲方为廉江市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合同落款甲方处为李锦仙签名。
2009年11月2日,原告出具《XX工程项目报价表》。2009年12月23日,原告和李锦仙共同签署该报价表。
2015年11月13日,原告和李锦仙签名确认工程结算李锦仙欠原告的工资款按460万元结算。
原告陈述李锦仙支付了35万元。
2016年10月20日,李锦仙出具《黄岐瑞安工地支付***班计划》,承诺于2016年11月30日前、12月30日前、2017年1月30日前各支付50万元,于2017年6月支付100万元,于2017年10月支付175万元。
第三人李木启在诉讼中申请对上述《黄岐瑞安工地支付***班计划》、《瑞安花园瑞昌、瑞荣、瑞丰座所属地下室做工程项目报价表》“***、李锦仙”签名的形成时间进行鉴定,后撤回鉴定申请,本院依法终止鉴定。
强雄公司持有廉江市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总承包方、甲方)和李锦仙(专业承包方、乙方)签订的《瑞安花园住宅楼部分专业工程施工合同》原件一份,约定工程名称为瑞安花园住宅楼部分专业工程,承包范围为瑞安花园住宅楼部分专业工程,含地下室、瑞昌阁、瑞丰阁、瑞荣阁部分土建及装修工程。工程规模33层,其中地下1层,总建筑面积约90799.76平方米。承包方式包工包料(业主、甲方供应的材料除外)。工程总造价暂定7000万元。合同落款时间载明为2009年9月18日。
强雄公司持有《XX花园住宅楼部分专业工程结算书》原件一份,强雄公司和李锦仙签名确认XX花园住宅楼部分专业工程结算价为68938527.69元,载明日期为2014年5月16日。
强雄公司和李锦仙在诉讼中陈述,强雄公司已支付全部结算工程款予李锦仙。
强雄公司在诉讼中陈述,由于原来的文件已丢失,上述《XX花园住宅楼部分专业工程施工合同》和《XX花园住宅楼部分专业工程结算书》为2016年1月之后补签,但具体形成时间已忘记。李锦仙确认为2016年1月之后补签,具体形成时间已忘记。
诉讼中,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委托广东财安司法鉴定所对强雄公司提交的《XX花园住宅部分专业工程结算书》上“广东强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印章印文的形成时间进行鉴定。该所于2017年11月28日出具《广东财安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印章印文的形成时间为2017年4月至6月之间。
强雄公司在诉讼中陈述,强雄公司于2009年9月16日承包XX花园建设工程项目,于2014年4月8日完成竣工联合验收。工程施工期间,因工程施工建设需要,强雄公司将部分子(分)项工程分包给李锦仙工程队施工,其余大部分工程由强雄公司另行组织施工,与李锦仙无关。强雄公司与广东瑞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31日完成项目工程总结算,结算造价为157112400.29元,工程已开具发票总金额为157112400.29元。
另查明,廉江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于2003年9月17日变更企业名称为廉江市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廉江市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于2010年5月10日变更企业名称为广东强雄建设有限公司。广东强雄建设有限公司于2010年10月19日变更企业名称为广东强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廉江市建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0年9月27日变更登记股东,广东强雄建设有限公司成为变更后的股东之一。
本院认为,就原告和李锦仙签订的《分项工程(建筑)承包协议书》,关于合同相对方,该协议书虽然抬头载明甲方为强雄公司改名前的企业名称,但合同落款是李锦仙签名,工程结算及欠款确认均为李锦仙进行,原告没有举证证明李锦仙与强雄公司之间存在委托授权关系,本院对原告主张强雄公司为合同相对方的意见不予采纳。关于原告和李锦仙是否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原告已提供证据证明从2009年至2016年和李锦仙就工程建设订立合同关系、支付工程款、结算对账的行为,第三人虽有异议,但没有举证推翻原告举证的真实性,本院对原告和李锦仙之间存在真实的合同关系且对账结算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被告李锦仙确认欠原告工程款425万元,李锦仙应支付予原告。李锦仙承诺于2016年11月30日前、12月30日前、2017年1月30日前各支付50万元,于2017年6月支付100万元,于2017年10月支付175万元。李锦仙应以150万元为本金从原告请求的2017年3月17日起、以100万元为本金从2017年7月1日起、以175万元为本金从2017年11月1日起,均至付清款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予原告。
关于强雄公司是否需对涉讼债务承担责任的问题,强雄公司和李锦仙确认双方就XX花园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李锦仙没有建筑工程施工资质,强雄公司将涉讼工程所属的XX花园工程发包给李锦仙,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强雄公司和李锦仙之间就XX花园工程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无效。强雄公司主张已付清对李锦仙的工程款为由抗辩承担责任,强雄公司应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强雄公司在诉讼中提供了与李锦仙签订的《XX花园住宅楼部分专业工程施工合同》、《XX花园住宅楼部分专业工程结算书》及付款凭证予以证明,强雄公司和李锦仙均确认施工合同和结算书是根据原合同和原结算书补充签订和补充制作,原告和第三人虽有异议,但没有举证证明强雄公司和李锦仙提供的施工合同和结算书与双方之间原合同及原结算书不一致,也没有举证推翻付款凭证的真实性。强雄公司陈述与广东瑞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XX花园结算造价为157112400.29元,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强雄公司和广东瑞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工程结算总价不能视同强雄公司和李锦仙的结算总价,原告和第三人根据XX花园业主和总承包方之间的结算总结推定强雄公司和李锦仙之间的工程结算总价,没有事实依据,本院对原告主张强雄公司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
廉江市建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本案原告及李锦仙均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强雄公司虽是廉江市建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登记股东之一,但强雄公司和廉江市建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两个独立法人,原告请求廉江市建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李锦仙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锦仙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4250000元,并支付以150万元为本金从2017年3月17日起、以100万元为本金从2017年7月1日起、以175万元为本金从2017年11月1日起,均至付清款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予原告***;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54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锦仙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本院缴纳,逾期缴纳,本院强制执行。鉴定费2349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原告多预交的25400元,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向本院书面申请,本院予以退回。
原告和被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方 菲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林巧薇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