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鸿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济宁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3-12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827民初533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鸿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7326094280,住所地济宁市。
法定代表人:梅本长,总经理。
被申请人:济宁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7465651200,住所地济宁市杨柳国际新城G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山东鸿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济宁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鸿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济宁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宁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马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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