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乡县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山东鸿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3-31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济执字第278号
申请执行人金乡县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驻所地:济宁市金乡县高河乡周油坊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鸿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驻所地:济宁市红星西路34号。
法定代表人:梅本长,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金乡县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鸿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依据(2015)济商初字第88号调解书立案执行。为便于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我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金乡县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鸿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由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行。
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书记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