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乡县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山东鸿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3-31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济执字278号
申请执行人金乡县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驻所地:济宁市金乡县高河乡周油坊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鸿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驻所地:济宁市红星西路34号。
法定代表人:梅本长,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金乡县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济商初字第88号调解书,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7月2日作出(2015)济执字第278号执行裁定书,将该案指定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对(2015)济执字第27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