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69如皋市建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福尼亚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8-09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6民终256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如皋市建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如皋市建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福尼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江苏福尼亚实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如皋市建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江苏福尼亚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安县人民法院(2017)苏0621民初31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中,上诉人如皋市建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经催交后,上诉人如皋市建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仍未按规定予以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如皋市建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卢丽
审判员杨谦

二〇一八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邱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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