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县永固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攀枝花攀甬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

执行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9-19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4民终10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寿县永固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寿县窑口镇窑口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1695737657A。
法定代表人:许胜,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纬,安徽繁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攀枝花攀甬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街9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7496048500。
法定代表人:冉洪泽,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寿县永固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攀枝花攀甬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2018)皖0421民初1104号民事判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寿县永固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寿县永固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寿县永固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0814元,减半收取10407元,由寿县永固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代奇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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