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安徽省鼎源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7-18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124民初1913号
原告:***,男,197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告:***,男,197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住安徽省全椒县。
被告:安徽省鼎源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徽州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989801858(2-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省鼎源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申请撤诉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