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万兵与安徽省鼎源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7-09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124民初1853号
原告:童万兵,男,197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住安徽省全椒县。
被告:安徽省鼎源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989801858(2-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住安徽省全椒县。
原告童万兵诉被告安徽省鼎源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5日立案。原告童万兵于2018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童万兵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童万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7元,申请撤诉减半收取183.50元,由原告童万兵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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