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安徽省鼎源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冯宝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6-15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124民初1620号
原告:**,男,1970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椒县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省鼎源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徽州大道***号恒生阳光城*幢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989801858(2-4)。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
被告:***,男,197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
原告**与被告安徽省鼎源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7元,申请撤诉减半收取34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程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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