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与安徽省鼎源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6-08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124民初898号
原告:***,男,196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住安徽省全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椒县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省鼎源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989801858(2-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
被告:***,男,197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住安徽省全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国庆,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与被告安徽省鼎源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8日立案。原告孙**于2018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8元,申请撤诉减半收取679元,由原告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