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庆县闽余建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贵州鼎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8-10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0329民初1689号
原告:余庆县闽余建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住所地:余庆县小腮镇中关村。
法定代表人:方光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XX斌,该公司职工。
被告:贵州鼎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阳市云岩区新天大道***号*********栋*单元*层*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余庆县闽余建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鼎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立案。原告余庆县闵余建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8??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余庆县闽余建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本院宣告判决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庆县闽余建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64元,减半收取832元,由原告余庆县闽余建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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