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新华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濮阳市华隆建设工程(集团)诚程砼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

执行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7-27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926财保40号之二
申请复议人:豫新华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昆吾路北段路东。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尚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尚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濮阳市华隆建设工程(集团)诚程砼有限公司,住所地范县高码头乡葛口村濮台路口。
法定代表人:高德才。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9年8月15日出生,该公司职工。
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作出(2018)豫0926财保40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豫新华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不服,于2018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
豫新华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复议称,涉案工程未验收,未进行最终结算;申请复议人已拨付给被申请人19154848.95元,远超被申请人的诉求;涉案工程实际施工人为***,被申请人诉求无事实根据,故请求法院解除对申请复议人账户资金的冻结并撤销(2018)豫0926财保40号民事裁定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濮阳市华隆建设工程(集团)诚程砼有限公司申请诉前保全,证据充分,代理合法。本院根据濮阳市华隆建设工程(集团)诚程砼有限公司的申请依法作出(2018)豫0926财保40号民事裁定,裁定内容为冻结豫新华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限额以人民币1336000元为限。据此本院依法冻结豫新华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诉前财产保全是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所采取的保护性临时措施,并不针对案件事实审查认定,故此涉案工程是否经验收、结算等不属于诉前保全案件审查处理范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豫新华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