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东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9-12-02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赣01民初第226号之五
申请人: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南莲路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27776803R。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阳中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阳中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省东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加洋路23号三层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154417626B。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福建省煤田地质局,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南门加洋路23号。
法定代表人:黄玉荣,局长。
申请人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中煤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建省东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东辰公司)、福建省煤田地质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作出(2017)赣01民初第226号之三民事裁定书,冻结了福建东辰公司的银行存款1200万元。2019年11月27日申请人江西中煤公司以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被申请人福建东辰公司的银行存款1200万元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中煤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福建省东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0万元的冻结(开户行:兴业银行福州环球支行,账号:11×××25)。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黄琳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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