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银海砼业有限公司、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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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院: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9-12-13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192财保30号
申请人:江西银海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桑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北郊新祺周欣东杨路8号39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7568685444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青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九龙大道11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27776803R。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江西银海砼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以保担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银海砼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江西银海砼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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