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边安捷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

执行法院: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9-12-24
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132财保1号
申请人:马边安捷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马边彝族自治县民建镇红旗新区6幢2单元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33577553769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得助(峨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九龙大道11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27776803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马边安捷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5万元。案外人**(身份证号码:5111321980××××××××)自愿以其单独所有的位于峨边彝族自治县城区县街89号3楼2号房产(产权证号:乐山市房权证峨边县字第××号、土地使用证号:峨边国用(2013)第2555号)一套,为申请人马边安捷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马边安捷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案外人**自愿为马边安捷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了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限额人民币95万(开户行:中国银行南昌市南湖支行,开户账号:19×××06)。
二、查封**(身份证号码:5111321980××××××××)单独所有的位于峨边彝族自治县城区县街89号3楼2号房产(产权证号:乐山市房权证峨边县字第××号、土地使用证号:峨边国用(2013)第2555号)一套。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马边安捷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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