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9-12-20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203民初1538号
原告:***,男,1952年11月13日生,汉族,湖北省京山市公路局退休职工,户籍地湖北省京山市,现住湖北省京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陈孙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08200010112158。
被告: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九龙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27776803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新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0910589360。
被告:***,男,1977年3月27日生,汉族,个体户,住贵阳市云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久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310207145。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佳,贵州久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执业证号2301190421132。
原告***与被告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09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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